附件九:黑龙江农垦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提前解除处分、撤消处分办法
第一章 解除处分
第一条 学生受到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的,处分期满(半年),若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可解除处分:
(一)处分期间能认真改正错误,遵纪守法,无任何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二)努力学习,不旷课,学习成绩有进步;
(三)积极参加各项活动表现良好;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集体,乐于助人,受到师生的赞扬;
(五)班级评议有三分之二同学拥护。
第二条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满(一年),若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可解除处分:
(一)处分期间能认真改正错误,遵纪守法,无任何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二)努力学习,不旷课,学习成绩有进步,无不及格科目;
(三)积极参加各项活动,表现良好,处处起带头、骨干作用;
(四)热爱集体,顾全大局,有奉献精神,帮助他人,受到师生表扬;
(五)班级评议有三分之二同学拥护。
第三条 学生解除处分程序,需本人书面申请,班主任审核,经所在班级学生评议通过,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填写《黑龙江农垦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解除纪律处分审批表》报相关部门和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条 按照审批权限,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解除处分,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解除处分由院长批准。
第五条 解除处分学生的处理材料,由学院学工处档案室保管,不装入本人档案,毕业前未解除处分的学生,处理材料装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六条 处分解除后再次受到纪律处分的,不再解除处分,处分结果将直接装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七条 因触犯法律构成犯罪,但不予起诉的学生,所给予的纪律处分不予解除。
第八条 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处分不能提前解除或撤消。
第二章 提前解除处分或撤消处分
第九条 学生受到各种纪律处分,处分期未满,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前解除处分或撤消处分:
(一)参加省、市大型活动为学院争得荣誉者;
(二)见义勇为,有重大立功表现者。
第十条 提前解除学生处分或撤消学生处分程序,按第三条、第四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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