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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黑龙江农垦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依法治校原则,保证学院处分、处理学生的决定客观和公正,防止和纠正不正当处分、处理学生的行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院依法公正、准确行使职权,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农垦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院成立“黑龙江农垦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更改或取消决定的要求。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组织有关人员对学生申诉事件进行复查,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
(三)查找文件和资料,听取受理处分或处理学生的申诉;
(四)审查处分或处理学生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处分或处理是否适当,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五)办理因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而向省教育厅提起的申诉或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受理申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宣布申诉处理决定等事宜,办公室设在学工处。
第七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应该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高效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处理

第八条 学生须在受到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决定书、退学决定或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
第九条 学工处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关,受理申诉。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的决定书和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诉申请书应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系、班级、学号;
(二)申诉人由他人代理的,应注明申诉人与其代理人的关系及代理人的现住址、工作单位、职务;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提出申诉日期;
(五)申诉人及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之申诉人及代理人;
(二)申诉材料不完备的,可限期补全。过期不补全的视为放弃申诉;
(三)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学生申诉,在收到申诉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诉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转交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各委员。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权独立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查证。
第十四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委员开会讨论学生的申诉,并对申诉作出处理意见书。
第十五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须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会议决定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有效。同意的委员应在会议决定上签字表示同意,不同意的委员应在会议决定上写明不同意,也可同时写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十六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学工处转交的申诉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维持原决定的通知申诉人,并附加说明原由,认为原决定不当的,可作出不同决定,并将修改的决定意见书交原决定机关,并通知申诉人。
第十七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委员,听取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及有关当事人的陈述。
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申诉处理程序终止。学生不得以同样的理由对同一事件再次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