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六:黑龙江农垦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文化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规范在校园内开展的各类文体活动,优化育人环境,进一步促进我院校园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积极鼓励开展对师生身心健康有益的思想教育类、文化类、体育类、实践类、学术类活动,如主题教育、团日团活活动、文艺演出、各种特长比赛、体育竞赛、学术讲座等活动。活动主题和内容应健康向上,能够良好的体现学院的精神面貌,有利于学生的各项素质和能力的丰富和提高,能够促进学生身心的全面和谐发展。
第三条 在校园内组织开展的校园文化活动,无论组织者和参与者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黑龙江农垦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的各项相关规定。在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和参加违反国家宪法、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和学院利益,干扰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损害其他公民权利的活动。
第四条 开展校园文化活动要以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为前提。活动时间以节假日和其他课余时间为主。原则上不得超过22时,地点经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五条 全院性及跨系文化娱乐活动,主办单位要在活动72小时前向学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并报保卫处。商业性活动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团委审查,审查合格后,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未经报批手续,不得开展活动。
第六条 各系团总支、学生会、班级、团支部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必须书面申请,由所在系主任审批;班级组织文体活动,必须书面申请由辅导员审批。团支部组织活动,要书面申请系团总支审批,并报院团委备案。
第七条 学生团体及其他群体组织开展校园文化活动,要以书面形式报社团联合会审查,审查合格后;经院团委批准,签署安全保证书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八条 活动过程中需要播放录像及录音的,其所播放的录像及录音资料须经院团委有关人员审查后方可播放。以娱乐为目的的,公开向学生播放录像片的活动应当严格控制,由学院团委及学院相关部门专人管理,各系及其他机构不得擅自设立录像点面向同学播放录像片。
第九条 在学院组织讲座、报告会等室内活动,组织者要在72小时前向学院团委及学院有关机构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扬封建迷信、不得宣扬宗教、不得干扰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条 开展校园文化活动要确保安全,包括政治安全、国家和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超过300人以上的大型聚会活动,活动主办方要制定周详严密的安全预案由学院团委和学院安全保卫部门审查,在活动组织过程中听从学院相关部门的指挥,严格遵守学院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开展校园文化活动需要使用校园场所及设施的,要自觉维护学院的各类设施及场所的设备。严格遵守各类场所的开放时间和学院场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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