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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黑龙江农垦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一)校内固定岗位:
1、校内固定岗位主要由校内各部门提供,用工部门根据岗位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学院学生勤工助学中心(隶属院学工处)申报用工计划,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
2、校院内岗位设立要求:每个勤工助学岗位所需的工作时间以不影响学生学习为标准,不可无故延长学生的工作时间,如有需要可适当增加岗位数;
3、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一般每学年或每学期调整一次,确有困难申请延长勤工助学工期者,需重新办理手续。
(二)勤工助学校外岗位: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统一组织,利用学生业余时间结合专业特点开展。
第二条 勤工助学申请条件和程序
(一)凡是黑龙江农垦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正式注册登记的在籍学生均有权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的选聘原则:
1、遵守校规校纪,道德品质良好,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
2、学习成绩合格,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记录;
3、同等条件下在学院注册的特困生优先;
4、有岗位专长者优先。
(三)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黑龙江农垦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学生登记表》,填写内容要真实可靠,经辅导员(班主任)签字(盖章)、所在系审核盖章后送至学院勤工助学中心登记备案;
(四)勤工助学岗位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勤工助学中心审查合格后,参加公开招聘。
第三条 工作考核: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接受用人部门和学院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的双重考核,考核合格者可继续留在该部门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不合格者学工处有权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四条 工资发放
(一)所有校内岗位工资除饮食服务中心聘请的勤工助学学生工资由饮食服务中心发放外,其余由学院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统一发放;
(二)校内岗位工资按工作成绩、效果及工作特点,按岗定薪;
(三)校外单位或个人聘用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劳动报酬由校外单位和个人支付;
(四)每月依据学生的劳动岗位所在部门提供的考核、考勤情况制作工资表;
第五条 严禁学生私自以勤工助学的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违反者将依据学院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若有不及格科目,应及时向学院学生勤工助学中心汇报,并停止岗位劳动。若因其它原因想停止勤工助学劳动的可向学院学生勤工助学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止工作。
第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院学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