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黑龙江农垦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
第一条 黑龙江农垦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是指取得我院学籍的学生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基础上,自愿结合在一起,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二条 学生团体的基本任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国守法遵纪明礼,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服务学生健康成才为根本宗旨,利用业余时间,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弘扬时代精神、展现当代大学生风采的活动,努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学生成才服务。
第三条 黑龙江农垦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成员构成坚持平等、自愿原则,鼓励学生团体吸纳来自全国各地的各民族学生。凡取得黑龙江农垦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学生团体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学生团体。
第四条 学生团体联合会负责学生团体成立的审批和学生团体变更、注册、注销的登记,学生团体联合会的主管部门是学院团委。
第五条 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团体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规校纪处分;
(二)有规范的章程、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团体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三)有至少一名指导老师;
(四)学生团体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理论学习、专业科技研究、文学艺术、体育健身、志愿服务、创业实践等团体类别进行申请。一个团体只能进行一个类别申请登记。
第六条 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发起人应当向学生团体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团体成立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团体名称、所属部门、目的、宗旨、组织方式、成员构成、经费来源、近期工作设想;
(二)学生团体章程草案;
(三)学生团体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和所在系团支部的意见和证明、指导老师基本情况介绍。
第七条 学生团体章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团体名称、所属部门、类别、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二)学生团体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三)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四)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五)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条 团体联合会在收到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全部资料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团体,应当在批准筹备之日起3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结束后,审查合格的团体必须经历一个月的考察期,考察期满后的七日内,由学院团委和学院学生团体联合会共同协商评估,决定是否批准其正式成立,并发出书面通知,发布公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团体联合会将不批准学生团体成立:
(一)学生团体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学院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规校纪处分的;
(四)在筹备成立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五)批准成立期限届满(批准筹备之日起30日),筹备团体的人数未超过30人的;
(六)筹备的团体属于同乡会性质。
第十条 学院学生团体联合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团体的成立审批以及其变更、注册、注销的登记,并上报院团委备案;
(二)对学生团体实施年度检查、评优;
(三)对学生团体活动的申请进行登记、审查、批准、备案;
(四)对学生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经批准正式成立的学生团体应到院团体联合会进行登记注册,以后每学期注册一次,注册主要事项包括:名称、联系方式、负责人、指导老师、现有人数、上学期活动总结,上学期会员活动表现鉴定、新学期工作计划等。学生团体成员应当接受团体的定期注册。
第十二条 团体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团体举办以下活动须报学生团体联合会批准,并向保卫处、学生工作部申请备案。
(一)与学院外单位、团体、个人联合举行的活动;
(二)有外籍人士参加或有涉外内容活动;
(三)室外的群众性集会、沙龙及研讨会等;
(四)举办收取费用的培训班、学习班等;
(五)涉及宗教、民族问题的活动;
(六)团体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
(七)其他有关的重大活动。
第十三条 团体申请举办活动须在申请时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一)活动的名称、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负责人等;
(二)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指导老师的意见;
(四)活动经费的来源。
第十四条 学生团体最高权利机构是学生团体成员大会,团体成员大会应当每学年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学生团体联合会批准和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团体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团体负责人(由本团体成员通过成员大会选举通过,经学生团体联合会审查后产生);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团体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团体章程;
(五)监督团体财务活动。
第十六条 团体成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团体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团体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团体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团体成员有权了解所在团体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团体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十八条 学生团体因某些原因难以维持,经本团体全体大会讨论通过后,向团体联合会提交注销申请和善后处理意见,院团体联合会审核注销申请后,一般给予注销并发布公告,同时应监督其具体操作。
第十九条 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团体联合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与内容与团体的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条例的规定的;
(三)财务制度混乱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团体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六)团体成员盗用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七)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的。
第二十条 学生团体有下情形之一者,学生团体联合会有权将其解散:
(一)团体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团体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三)背弃团体宗旨,情节严重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团体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的(报刊、广播类除外);
(六)团体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七)财务管理混乱或非法参与经济活动者;
第二十一条 团体经费来源:
(一)团体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学院学生活动拨款、勤工俭学创收、会员会费、其他社会赞助;
(二)团体向会员一次性收取会费每年应在20元以内。任何学生团体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性收取会员会费。团体每年收取会费总金额上报团体联合会备案;
(三)团体接受社会赞助的,应先经团体联合会批准后,与赞助者签定书面协议,协议书上须有所属部门或团体联合会公章。并将协议复印件上报团体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团体内部经费管理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各团体设立帐簿,定期向会员公开,接受会员和团体联合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共青团黑龙江农垦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和学生团体联合会每学期对学生团体进行综合评估,命名一批黑龙江农垦林业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团体”。同时评选表彰一批优秀团体干部和优秀团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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