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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黑龙江农垦职业技术学院贫困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为了充分利用好国家为贫困生提供的奖助学金,使奖助学金真正起到“奖优、助贫”的作用,结合我院的生源结构特点(外省学生大多来自于西部贫困省份,本省的学生80%来自于边远农村)及中专生学费低等因素,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贫困生奖助学金管理组织机构:
主  任: 刘景波 
付 主 任: 李秀云 曹传香用
成 员: 徐俊延 孙家国 王小树 叶晓秋 宁卫华 张影华 
杨 薇 赵凤祥 杜威威
二、管理办法:
1、学院计财处设立贫困生专项基金,基金来源为:黑龙江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发放的贫困生奖助学金、农垦总局发放的奖助学金、贫困生学费减免款等。
2、各系收取贫困生材料:学生本人家庭经济状况说明、学生当地村(乡)委会的贫困证明、当地县(市)民政局的贫困证明。
3、各系核实贫困生资格,按本系在校生人数的15%核定贫困生人数,并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及在校表现将贫困生分为A、B、C三等,将材料上报学工处,建立贫困生档案。
4、学工处根据各系上报的材料和省贷款中心、农垦总局下达的贫困生救助比例,按A、B、C的贫困等级顺次上报贫困生名单。省贷款中心、农垦总局下拔的经费直接进入学院贫困生专项基金帐户。
5、每学期换季和寒暑假放假前,学工处分四次根据所建的贫困生档案按等级作贫困生奖助学金发放表,经院长审批,从贫困生专项基金中支取经费发放到学生手中。
6、非贫困生档案中的学生因重病或其它偶发事件需紧急救助的,经班主任证实,各系审核,由学工处上报学院领导审批发放。
7、减少中职学生的资助比例适当向外省的贫困大专学生倾斜。
8、每年两次公示享受贫困生奖助学金学生名单,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贫困资助,收回以前发放的奖助学金,并给当事人相应的处分。
9、对享受贫困生奖助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抽烟、喝酒等浪费行为或因违纪受学院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取消其资助资格。
10、各系每年进行一次贫困生资格审查,对不遵守学院的规定、不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或学习不努力,每学期成绩一科以上不及格者取消其资助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