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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纪律处分

第一节 处分的原则和种类


第七十九条 学院对违法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坚持处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教育学生自觉遵纪守法。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八十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给予批评教育,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节 处分的适用


第八十一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且情节轻微;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良好:
(三)协助学院查处违纪事件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的违纪行为;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知情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三)屡教不改、重犯或初犯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从事违纪行为的;
(五)在涉外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
(六)违纪群体首犯;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节 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十四条 学生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视其情节和危害的后果及影响,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不安定因素的,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加入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等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团体等,给予记过处分;
(五)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团体管理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十五条 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扰乱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请假,不参加院、系统一组织的活动,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请假,一学期内,旷课、旷考(旷课一天按六学时计,旷课一周按三十学时计);
(1)累计旷课 18至 41学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42至79学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累计旷课 80学时或连续旷课 60学时,学院做退学处理;
(4)旷考按旷课论。
第八十六条 对考试违纪、考场作弊者,取消该门课程成绩及本学期补考资格,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无效,视为违纪行为,给予警告处分;
(二)学生因考试违纪,累计受到两次警告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为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因考试违纪,累计受到两次记过处分者;
2、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书籍、笔记或夹带事先准备的作弊纸条者;
3、在桌面或身体等处抄写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者;
4、抄袭他人试卷的,相互交换或强拿他人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者;
5、借故外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课程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回考场后带有与考试有关材料者;
6、计算机上机考试或其他实验课考试中,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者;
7、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者。
(四)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被处以留校察看处分后,再次考试违纪者;
2、考试中被监考人员认定违纪后,侮辱、谩骂、威胁监考人员者,情节严重的;
3、打击、报复监考人员或举报人的;
4、替考者与被替考的;
5、利用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作弊的。
第八十七条 对寻衅滋事、酗酒、打架斗殴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策划、怂恿他人打架、酗酒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结伙斗殴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动用器械打人者,视情节给子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提供伪证,防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双方发生摩擦后,不向组织汇报、私自找对方滋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参与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起打架者从重处分;
(九)打架事件发生时,在场学生不制止、不报告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凡打架后“私了”或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的,一经查出,给予记过处分;
(十一)拒绝、防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执行公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打人致伤者,要负担受伤人的医药和营养费用。
第八十八条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侵害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折合人民币2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200元至5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0元以上,性质恶劣或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盗窃未遂,从轻处罚;采用撬锁、撬门、窗等恶劣手段进行盗窃的,从重处罚;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偷窃、骗取、抢夺公私少量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十九条 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十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院公共场所秩序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乱扔、乱烧废弃脏物,在建筑物、公共设备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破坏花草树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扰乱学院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十一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参与赌博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邀赌者、参与赌博者、带入校外人员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十二条 收看、传播淫秽物品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学生故意登陆非法网站,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十三条 违反公共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学生证、图书证、获奖证书等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子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诬陷或恐吓他人,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十四条 违反国家和学院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十五条 参与非法经营,触犯法律法规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十六条 违反学院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同性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子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值日生不值日,个人内务、卫生不合格,视其情节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学生不经请假,夜不归宿者,发现一次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不遵守学生宿舍作息时间,宿舍关门后攀爬窗户、护栏、阳台等出入公寓者,不听劝阻强行外出者或晚归闹事者,发现一次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本办法相近办法给予处理。


第四节 处分的实施


第九十八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管理
(一)学生纪律处分在学院行政领导下,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学工处、教务处、各系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项处分由相关的系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院主管部门审核,院长办公会或院长会议讨论决定;
(三)学生错误事实发生后,学院各系要立即组织查证。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要向主管部门及时上报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同时研究处理意见;
(四)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本人或者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处理意见明确后,由相关的系填写一式两份处分表,报主管部门批准或协调批准。处分决定一般要在错误事实核实清楚后一周内做出;
(六)处分决定做出后,主管部门应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视情况及时在全院范围公布,并由学生所在系负责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主管院领导决定是否公布;
(七)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学生时,由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在特殊情况下,主管部门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八)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发生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院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相关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学生处分材料由学工处统一管理;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同时报黑龙江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九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本学期评选奖学金资格;
(二)享受学院困难补助及资助者,如有抽烟、喝酒等浪费行为或因违纪受学院警告以上处分,立即终止补助或资助;
(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节 申诉受理


第一OO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接待学生申诉受理事宜,办公室设在学工处。
第一O一条 学生如对学院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一O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有关部门或者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一O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一O四条 学生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