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学生奖励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六十八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生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生表彰奖励按《黑龙江农垦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条例》执行。
第七十条 凡黑龙江农垦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籍的学生均有资格参评。
第七十一条 所有奖项的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坚持遵守评选条件,履行评审程序。
第二节 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办法
第七十二条 奖学金等级、金额、比例:
(一)二、三 年级高职班学生奖学金以班级为单位,各班评选的学生人数控制在班级人数的10%以内,每学年评选一次,分为四个等级:
1、特等奖:(单科成绩工科在90分以上、其它科在95分以上)奖学金1000.00元∕生∕学年,比例为在校生的1%;
2、一等奖:奖学金500.00元∕生∕学年,比例占学生总数的1%;
3、二等奖:奖学金300.00元∕生∕学年,比例占学生总数的3%;
4、三等奖:奖学金200.00元∕生∕学年,比例占学生总数的5%;
(二)中专、村村大学生奖学金参照高职奖学金执行。
第七十三条 评选办法:
(一)各班级分别组成班级评议组,由班主任担任组长,并在班主任的指导下,通过全班学生民主评议,推选3一5名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学生担任成员;
(二)班级评议组按照《黑龙江农垦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本班的每一位学生进行打分,排出名次。接受学生监督;
(三)班级评议组的初选结果,经系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上报学工处。经学工处汇总后报学院,由院长办公会审批 ;
(四)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的获奖学金学生,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并记入该学生档案中。
第七十四条 评选要求:
学生奖学金每年的九月评一次。在评选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黑龙江农垦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评比条件和评比标准执行,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到公正、公开、合理、民主,使评比真正成为学生自我教育、自我总结、互相学习、互相促进的过程,以形成良好的班风和校风。
第七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该学年的奖学金:
(-)凡有违反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或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有一科以上课程(含一科)不及格或专业课有一科以上低于75分的;
(三)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院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
(四)保留入学资格的;
(五)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六)因学习成绩降级后的第一个学年;
(七)无故未参加军训的;
(八)缓考学生。
第三节 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比办法
第七十六条 评比条件
(一)先进班级:
1、有一个坚强、团结的班委和团支部,班、团干部密切配合,以身作则,起模范作用;
2、能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有益活动,班级在系月评比成绩前30%,月评比平均分在80分以上;
3、有一个好学上进、文明团结的良好班风,班级学习气氛浓厚,学习效果优良,出勤率高,本学年全部课程成绩及格率在90%以上,无考试作弊行为;
4、积极参与各项活动,出勤率均在95%以上;
5、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教室、寝室卫生良好,本学年所属寝室中无不达标寝室;
6、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本学年全班同学没有人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受院、系通报批评者不超过5%;
7、学年按班级数的20%评选取“优秀班级”,“优秀班级”的学年考评平均成绩必须在80分以上。有违纪现象或早操出勤率、学费收缴不达标的班级取消评比资格;
8、获“优秀班级”称号的班级,奖励5%的三好学生、10%的优秀学生干部名额,适当提高党员的发展比例。
(二)先进团支部:
1、有一个坚强有力、团结合作的团支部班子,团干部密切配合,以身作则,起模范作用;
2、本学年团支部在各项团活考核中成绩优良;
3、“三会两制一课”制度即:支部团员大会、支委会、团小组会;团员教育评议制度、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制度;团课健全,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正常,组织生活注重质量,发展团员坚持标准;
4、能按照学院团委、系团总支的工作要求,贯彻服务大局、服务青年的“双服务”主题,常开展团的活动,并富有成效;
5、在大学生文明修身、青年志愿者活动中表现突出。
(三)学院荣誉奖:
l、学院荣誉奖是学院授予在校学生的最高荣誉称号,其目的在于表彰在校学生中德、智、体、美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纪和学院规章制度,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某些方面有特别专长,在省级以上的重大比赛中获奖,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
(2)为学院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并为学院赢得声誉的学生。
(四)学风建设先进班集体:
1、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联系群众的班级领导核心;
2、有积极上进,互助友爱、力争上游、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3、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严谨求实、开拓创新的优良学风,班级平均成绩75分(含75分);
4、能够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科技文化、文娱体育活动,有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氛围;
5、模范遵守校规校纪,考试无作弊现象。
(五)优秀学生干部: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本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分居班级前30%;
2、学习努力,成绩良好,无不及格课程;
3、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和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4、热心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积极带领和组织同学开展有益的集体活动。工作作风踏实,能出色完成任务,工作成绩明显。密切联系同学,为人正直。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5、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寝室卫生良好,所在寝室为本学年达标寝室。
(六)三好学生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普通高校学生行为准则》,本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居全班前30%;
2、学习刻苦、勤奋,成绩优秀,本学年获得三等(含三等)以上奖学金;
3、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和体育锻炼,体育考试或达标成绩在良好以上;
4、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助人为乐。
(七)优秀团干部: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
2、具有较强的团员意识,积极参加团的各项活动,严肃团的纪律和章程;
3、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助人为乐,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和不正之风作斗争;
4、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能根据上级团组织的工作要求和本支部的特点,认真组织团的活动,开展团的工作,并能出色完成任务,成绩显著。密切联系同学,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5、勤奋学习,学习成绩达到及格以上,本学年素质综合测评分居班级前40%;
6、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和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7、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寝室卫生良好,所在寝室为本学年达标寝室。
(八)优秀团员: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
2、具有较强的团员意识,积极参加团的各项活动,严肃团的纪律和章程;
3、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和不正之风作斗争;
4、勤奋学习,学习成绩须达到及格以上,本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分居班级前40%;
5、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和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九)学风建设学习标兵: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一切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2、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秀;学期平均成绩90分(含9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含80分);
3、集体荣誉感强,关心集体、乐于助人、热心帮助同学;
4、本年度无违纪现象。
(十)优秀毕业生;
优秀毕业生分为院级优秀毕业生和省级优秀毕业生。院级优秀毕业生须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政治学习和政治活动;
2、模范遵守《普通高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毕业生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居前;
3、学习刻苦、勤奋,成绩优秀,曾获得学院颁发三等(含三等)以上奖学金;
4、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曾获得院级以上荣誉称号:
5、严格要求自己,在校期间未受通报批评或任何处分;
6、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在校期间体育考试和达标成绩均在合格(含)以上;
7、毕业设计(论文)优良;
8、就业态度端正、积极。
省级优秀毕业生除符合院级优秀毕业生的条件外,还须符合当年省级优秀毕业生评定条件。
第七十七条 各项评选名额及比例:
(一)各项评比均以系为单位组织进行;
(二)先进班级评选比例控制在参加评选班级的20%以内;先进团支部评选比例控制在团支部数的15%以内;
(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名额为参加评选学生总数的 5%以内;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的评选名额控制在系团总支团员数的2%以内;优秀毕业生评选人数根据当年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执行;
(四)在院、系学生会、团总支、学生团体等工作的学生干部,评选优秀学生干部人数占所属学生干部总数的20%左右,由学工处组织评选;
(五)学风建设先进班集体、学习标兵由系评定后,将结果上报学工处审核,最后由学院批准。
第七十八条 组织实施:
(一)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干部、团员评选在每年五月初进行;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在每年四月末进行评选;其他评选工作在九月初进行;
(二)各系在学生自我申报、班级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确定初步名单,由学生填写各类登记表,经各系领导签字后报学工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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