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九条 学院通过院务公开、学代会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六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按《黑龙江农垦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学生成立有校外人员参加的团体,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指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人员到校参与活动,须经学院同意。
第六十三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四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勤工助学活动由学工处统一协调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有关规定按《黑龙江农垦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公寓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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