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院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任何人不得为他人代注。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暂缓注册,否则按旷课处理;未获准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未按时返校注册逾期不足两周的学生,返校后,应到学院学工处补办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实行学年收费制度,即根据学生的修业年限按学年收缴学费。
第十三条 对未按学院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学院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持民政局证明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学院将给予注册。
第二节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四条 黑龙江农垦林业职业技术学院高职,高中起点学制为三年,“三校生”起点学制为二年。
第十五条 黑龙江农垦林业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学制二年的修业年限为二至四年、高职学制三年的修业年限为三至六年。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及格方能获得该门课程的成绩。考核成绩的评定均为百分制,六十分为合格。对于考核不合格课程应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补考。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考核前办理缓考手续。学生无故不参加考核,将被视为旷考,该门课程按“0”分处理。
第十八条 经学院同意,学生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所取得的成绩由学院予以承认后,即可按必修课或选修课成绩计入本人总成绩。
第十九条 成绩公布后,学生对某一科课程的成绩有疑问时,可在成绩公布一周之内申请复查试卷。
第二十条 凡一科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个学期都要考核时,每学期按一科课程计算;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独立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按一科课程计算。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二条 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允许其参加该课程考核,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其成绩档案一式两份,一份归入学生档案,一份归入学院教务处档案室。
第四节 请假与考勤
第二十四条 黑龙江农垦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的各项教学活动和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和课外活动。因故不能上课或不能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病假应有学院认可的医院证明)。请假期限一天内的,由班主任准假;请假期限在一周内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然后由所在系批准;报请学工处批准登记。请假期限超过一周的,由所在系报请学工处批准;请假期限超过二周的,由主管院领导批准;请假期限超过两个月的,需到学工处办理相关休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到学工处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五节 免听、免修和缓考
第二十七条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应届毕业生,因就业上岗、顶岗实习,在毕业学年视具体情况,可不参加教学活动,但必须参加相关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 留级学生对于已修过的课程,如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申请免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如果在国家级竞赛中获得国家级奖励,或参加省级相关部门组织的有较高水平的技能大赛获得省级奖励,可提出申请免修与其相近的某一科课程。免修申请及注册手续须在该科课程开课前办理。
第三十条 免修课程成绩按60分记载,可直接获得该科课程的成绩;如果学生参加该科课程的考试,成绩高于60分则按实际分数记载。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在考前通过所在系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同时提交校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能缓考。因事一般不准缓考,如因特殊情况必须缓考,须在考前通过所在系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缓考。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本校就读专业完成学业。但具有以下特殊情况的学生,可由本人向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学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在其它专业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业特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的,经本人申请,系、院审核,允许转专业学习;
(二)学生入学后,本专业学生人数不足10人,不能正常开班,允许学生转入相近或其它专业学习;
(三)学制为二年制的学生,想更好的学习基础知识,允许转到学制为三年制的同专业学习;
(四)必修课成绩必须全部合格(包括补考后成绩合格);
(五)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并有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允许转专业学习;
(六)第一学年未通过该学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习成绩,经学院认可,该学生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可申请转到学院指定专业学习。
第三十三条 一年级学生转专业时可平转到本年级其他专业学习,二年级学生转专业时须转入下一年级其他专业学习,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学生现所属系审核同意,将学生名单统一送报教务处、学工处,经审核认定,并由教学院长批准后,并报学院学工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院对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所学课程成绩及获得学分予以承认,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三十六条 转专业学生在新专业如遇到在原专业己修过课程,可到教务处办理免修手续。
第三十七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及相关费用一律按新专业标准收费。
第三十八条 已办理转专业手续的学生不得再次转入原专业或其他专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节 留级、降级、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留级或降级:
(一)每学期考核成绩有四科课程不及格的;
(二)每学期课程补考后仍有三科课程不合格的;
(三)在校期间累计课程有六科课程(含六科)以上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四)留、降级学生须按本专业规定交纳留级学年学费。留、降级学生如无相同专业,经批准后可转入相近专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留、降级不得超过两次。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需休学者。
第四十四条 休学时间达一年,可不交休学期间学费,复学后学费及相关费用一律按就读班级学生所交费用收取。
第四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应填写“休学登记表”,经学生所在系同意后,报学工处审批并办理手续;
(二)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五)休学学生的户口关系不迁出学院;
(六)休学期间,中途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六条 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三次和休学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复学申请、休学证明、医院诊断证明等)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休学期满因故无法办理复学手续的,应于复学对应日之前5天与学工处取得联系,办理请假手续;休学期满超过两周不办理复学者,学院将取消其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院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院或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并按复学后就读年级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执行。如原专业己经调整合并或下一年级无此专业,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转入相近的专业学习;
(四〕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做退学处理。
第八节 退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凡连续留、降级或累计留、降级次数超过两次者;
(二)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
(六)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劝阻无效者。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或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被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院,因非法滞留学院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和家长负责。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二条 申请退学的学生退费执行《黑教联[2003]47号》文件之规定。申请退学的学生,经学院批准;按以下原则退回所缴学费:已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尚未参加学院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按年收费标准的95%退费,已参加学院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30天以内者(含30天)按年收费标准的”90%退费,超过30天的不予退费。退费时间以申请时间为准。 因违纪而离校的学生,不予退还已交学费。
第五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依照《黑龙江农垦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九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关于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因成绩不及格或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而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者,结业一年内可向学院申请参加由学院安排的考试或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考试及格或论文设计答辩合格换发毕业证书;
(二)实习不及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学生所在系审查合格、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三)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四)结业后一年内不重修或重修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准许重修,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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